衛生部辦公廳關于 征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征求意見稿)和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促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規范、健康發展,我部組織有關專家制訂了《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征求意見稿)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作為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法定準入標準。 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現將征求意見稿印送你們,請認真組織研究,并于12月8日(周四)12:00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我部醫政司。征求意見稿電子版可從衛生部網站(www.moh.gov.cn)下載。 聯系人:曹陽 宋瑩 電 話: 010-68792200 68792196(兼傳真) 電子信箱:med2195@yahoo.com.cn med2194@yahoo.com.cn 附件1:《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征求意見稿) 附件2:《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征求意見稿) 衛生部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 (征求意見稿12.5) 一、床位 設觀察床3張。*(見附注1) 二、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以下科室: (一)臨床科室: 方案1:全科醫療診室/方案2:內科診室*(見附注2)、中醫診室、康復理療室、搶救室、預檢分診室。 (二)預防保健科室: 計劃免疫室、婦女保健室、兒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計劃生育指 導室。 (三)醫技及其他科室: 檢驗室、B超室、心電圖室、藥房、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病案信息管理室、消毒間。 三、人員 (一)按轄區人口每萬人配備2名全科醫師;每專業科室至少1名相應專業執業醫師; (二)至少有2名副高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公共衛生執業醫師; (三)醫護比例不低于1:1.2,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職稱的注冊護士; (四)設有病床的至少增加3名執業醫師、6名注冊護士,其中必須具備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各1名; (五)其他人員按需配備。 四、房屋 (一)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體現保護患者隱私、無障礙設計要求,并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 (二)設病床的,每床位至少增加10平方米使用面積。 五、設備 (一)診療設備 診斷床、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觀片燈、體重身高計、出診箱、治療車、供氧設備、電動吸引器、簡易手術設備、手推式搶救車及搶救設備、康復訓練與理療設備。 (二)預防保健設備 免疫接種、兒童保健、婦女保健、健康教育及計劃生育咨詢指導相關設備。 (三)輔助檢查和其他設備 心電圖機、B超、顯微鏡、離心機、血球計數儀、尿常規分析儀、生化分析儀、電冰箱、恒溫箱、藥品柜、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檔案柜、電腦及打印設備。 (四)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設病床的配備與之相應的設備。 六、規章制度 制定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各項衛生技術操作規程,并成冊可用。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此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備案后施行。 附件2: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 (征求意見稿12.5) 一、床位 不設病床。 二、科室 至少設有以下科室: 方案1:全科醫療診室/方案2:內科診室*(見附注2)、治療室、處置室、預防保健室、康復理療室。 三、人員 (一)按轄區人口每萬人配備2名全科醫師; (二)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醫護比例不低于1:1.2,其中至少具有1名護師以上任職資格職稱的注冊護士; (四)其他人員按需配備。 四、房屋 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環境溫馨,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無障礙設計要求,并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診斷床、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觀片燈、體重身高計、出診箱、治療車、急救箱、供氧設備、康復訓練與理療設備、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健康教育設備、心電圖機、藥品柜、檔案柜、電腦及打印設備。 (二)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規章制度 制定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各項衛生技術操作規程,并成冊可用。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此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備案后施行。 附注: 1.關于床位問題存在以下兩種意見,請各省討論后,提出意見: 意見一:為防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盲目擴張床位和規模,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功能,建議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規模和床位進行限制,如床位在99張以內。 意見二:鑒于目前許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是由一、二級醫院轉制而來,基本保留原有規模和床位,建議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規模和床位不予限制,由各地在實踐中逐步調整。 2.方案1:具備條件的地區應開設全科醫療診室,由全科醫師承擔相應的診療工作。沒有全科醫師的,可由具有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內科執業醫師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后,承擔全科醫師工作。 方案2:沒有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的內科執業醫師的,應開設內科診室,由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開展診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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