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等一批新法律法規正式施行,它們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值得關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請仲裁時效延長到一年 有關人士表示,新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大亮點在于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將申請仲裁時效延長到一年、部分案件“一裁終局”。 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雷西萍主任對此評價說,此法的頒布是對《勞動法》的延伸,從某種意義上說,進一步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雖然新法規定5月1日起免收仲裁費,但記者昨日采訪時,也有市民提出,此前已受理但尚未開庭的案件,是否也應屬于免收之列。 對此有關專家解釋,在新法實施之前,即5月1日前已受理未審結的案件,仍要依照規定收取仲裁費。新法實際上是鼓勵勞動者更積極地維護權益,估計“五一”后會出現一個申請仲裁的高峰。 新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新法還規定,如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此類小額案件“一裁終局”。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公開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對此類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其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除行政機關對外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獲得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企業污染應急預案須公開 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環保部門和企業必須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環保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 國家鼓勵企業環境信息的公開,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屬必須公開之列。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環保部門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鼓勵企業標示“營養標簽” “此規范的出臺,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面對眾多食品,消費者能有自己的選擇權、消費權。”雷西萍說。 《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要求在我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示營養標簽時,應當符合《規范》規定,國家鼓勵食品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標示營養標簽。屆時,衛生部將根據《規范》實施情況和消費者健康需求,來確定強制進行營養標示的食品品種、營養成分及實施時間。《規范》規定,食品企業標示食品營養成分、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應首先標示能量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4種核心營養素及其含量。《規范》強調,營養標簽的標示不得虛假和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任何產品標簽不能明示或暗示治療疾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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